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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武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少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