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与德州市康贝食品乳业有限公司、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德州市康贝食品乳业有限公司,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王荣彬,孙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被执行人:德州市康贝食品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荣彬。被执行人:孙桂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146号执行证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康贝食品乳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平国用(2005)字第0402、04**)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