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天民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礼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6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沿礼泉县西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礼泉县体育场什字以西时与行人梁某某、梁某甲兄妹相撞,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被害人梁某某送礼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梁某甲受伤。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梁某甲本次事故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孟某某、程某某、梁某乙、翟某某、邢某某、雒某某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称案发当天他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上乘坐了5个人,因为天冷,三轮车前挡风玻璃上有白霜,事发时只听见车头部“咣”的一声,他以为是车撞到了路面上的石头,所以他也没停车,他不是故意逃逸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6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沿礼泉县西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时车上乘坐人员有高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等人,当车行驶到礼泉县体育场什字以西时与行人梁某某、梁某甲兄妹相撞。李某某驾驶三轮车没有停车继续朝西行驶。后被害人梁某某送礼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梁某甲受伤。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梁某甲本次事故无责任。另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80000元(已赔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礼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礼公交刑受字(2013)002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邢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礼泉县公安局报案。礼泉县公安局于1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10日早6时40分,她在312国道路北她经营的草帘门市部门口等人,她忽然听见有人乱喊叫,她就朝国道上看,见一柴五轮车(即农用三轮车)速度很快由西向东狂奔,车后路上有啥黑呼呼的,她刚开始还以为从车上把啥东西掉下来了,结果别人往跟前一走,她才知道是该柴五轮车将两个娃撞了,因为当时天还黑着,她隐约看见该柴五轮车车厢上还坐有人。后来才知道被撞的是卖草帘子粮库的孩子。3、证人高某某、孟某某、程某某均证言均证明:2013年1月10日早上6点,她们乘坐同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五征农用五轮车(即农用三轮车)由他们村去礼泉包苹果。早上6时40分许,农用五轮车沿礼泉县西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杨帆停车场门口路段时,车颠了一下,坐在前面的人说了句“车把啥撞了”,李某某说“谁在路上放了个石头”,车没停就继续朝东开了。4、证人梁某乙系被害人梁某某、梁某甲之父亲。其证言证明:2013年1月10日早上,儿子梁某某带着妹妹梁某甲站在杨帆停车场门口等他送他们上学,他在家里有点事让两个孩子在那里等一下,6时47分,他家附近信息部邢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的孩子在门口让车撞了,他出来看见女儿梁某甲坐在停车场门口公路上,儿子梁某某满脸是血倒在停车场门口地上,当时手还能动,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来后他就和120车一块去礼泉县人民医院了。5、证人翟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冬季他将柴油三轮车卖给一个40多岁的兴平店张人了,车辆没有过户,卖了1万元,当时有买卖合同。6、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10日6时40分,他和妻子早上锻炼完回家途中,当他们走到距事发地西200多米时,听见前面什么东西撞响了一声,因为天黑,他只能看见前面地上有两片黑影,当他们走到杨帆停车场门口时,一个女的告诉他说刚才两个小孩从杨帆停车场出来,可能是那两个娃出事了。他和妻子过去看是他家附近梁某乙家的小孩,当时男孩倒在地上不动了,女孩当时一只手还举起叫他妻子“妈妈”,妻子就赶紧蹲下抱着女孩,他就挡路边的车。他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120”救护车来后把两个孩子都拉走了。7、证人雒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10日6时许他在报时大楼十字站着等人,这时由312国道由西向东过来一辆摩托车坐着两名女的将车停在他跟前对他说,在体育场十字口以西有一辆柴三轮车将横过的两名学生撞了,柴三轮车跑了,她很害怕,不敢报警,让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告知他肇事车辆车牌号,说完那女的就走了,随后他立即用手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8、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取笔录。载明:案发当天民警接“110”指令,办案民警赶往事发现场,在现场提取到遗留蓝色漆皮若干、遗留灯眉碎片12块、遗留大灯罩碎片8块。9、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查笔录。载明:死者梁某某上身棉衣上发现蓝色漆皮碎片。10、礼泉县人民医院死亡报告单。证明: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病因系呼吸心跳骤停。11、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梁某甲临床诊断为1、硬膜外血肿;2、枕骨骨折;3、脑震荡;4、头皮血肿。12、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经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位于312国道礼泉段体育场十字。经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辨认无误。13、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礼)公(司)鉴(事故)字(2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为:被害人梁某某系胸部损伤及骨盆骨折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4、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礼公(司)鉴(痕)字(2013)3号痕迹鉴定书。检验意见为:礼泉县312国道杨帆停车场门前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现场提取物系李某某驾驶的五征农用五轮车所留。15、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礼公(司)鉴(法医)字(2013)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6、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办案民警经排查走访,于2013年1月11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17、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礼公交认字(2013)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经大队事故会议研究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梁某甲此次事故无责任。18、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经查询,肇事车辆五征牌陕EB59**农用三轮车所有人为翟某甲。19、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二手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分别证明:翟某甲于2010年10月18日将其所有的五征农用三轮车卖给吕某某。吕某某于2012年9月15日将此车卖给被告人李某某。2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机动车车驾驶证信息为有效期从2011.3.26始至2021.2.26止。21、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2013年2月4日经办案民警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给被害人梁某某、梁某甲家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22、收条一张。证明:梁某乙已于2013年2月4日将赔偿款180000予以领取。23、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家属梁某乙因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了自己的损失,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2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年月及家庭住址。25、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对其于2013年1月10日驾驶五征农用三轮车在礼泉县体育场十字肇事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其在肇事后能积极赔付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判处。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鹏波审判员 :刘晓婷审判员 : 谢 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 都 丽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