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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陈惠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陈惠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杨建华,农民。被告:陈惠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72号。代表人:胡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陈惠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50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