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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何×诉秦×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何×,女,1981年3月2日出生。被告秦×1,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原告何×与被告秦×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1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4日生有一子秦×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和,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自私,不关心别人,对家长不够孝顺,对孩子不负责任,自2012年9月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双方无家庭房产和财产,离婚后我自行解决住房,诉讼费和公告费由我承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4日生有一子秦×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经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9月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现不知去向和下落。审理中,本院曾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及证据,但因被告住所”长期无人”而退回。本院另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亦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原告只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其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公告送达中,原告垫付了公告费26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家庭矛盾协商解决。双方结婚已经三年,婚后生有一子,说明双方曾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后来虽因家务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正确的态度,妥善处理好家务纠纷,从而化解家庭矛盾,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务纠纷。本院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举有效证据,因此,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世云审 判 员  田世跃人民陪审员  周 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