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秦武福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武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秦武福。委托代理人阳炀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翊武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武福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武福于2013年7月12日以想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武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武福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为855元,由原告秦武福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