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昌勤诉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勤,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赵昌勤。委托代理人杜勇、罗佳富,均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勤诉被告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勤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赵昌勤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