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法,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山越府1幢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军刚,总经理。上诉人赵忠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赵忠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忠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忠法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忠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