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小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刘艳松与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松,刘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702号原告刘艳松,��,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全,男,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松与被告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以已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