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雷可立与被执行人李红君、莫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可立,李红君,莫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43-1号申请执行人雷可立。被执行人李红君。被执行人莫兰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君、莫兰芬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