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盖玉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玉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玉光,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素彬,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玉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军、代理检察员刁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玉光及其辩护人徐素彬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案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0日9时45分左右,被告人盖玉光驾驶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滨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盖玉光驾车行至莱芜市境内121公里+50米处,撞至前方顺行的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小型普通客车、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燃烧,造成张某及乘车人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被告人盖玉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花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玉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玉光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盖玉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盖玉光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意外事件;第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9时45分左右,被告人盖玉光驾驶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滨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盖玉光驾车行至莱芜市境内121公里+50米处,撞至前方顺行的张涛驾驶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推着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击前方顺行的花某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后驶入右侧边沟,致使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鲁E×××××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燃烧,造成张涛及乘车人朱增水当场死亡,三车、鲁E×××××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被告人盖玉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盖玉光与两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应赔偿的损失外,被告人盖玉光另赔偿两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9400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两被害人亲属撤回了对被告人盖玉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证言、莱公交法检字(尸)2012-313、2012-314尸体检验鉴定书、莱公交认字(2012)第0035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2)痕鉴字第3040号鉴定意见书、(遗传)字(2012)102号鉴定文书、(莱)公(物)鉴(遗传)字(2012)103号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盖玉光的供述、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盖玉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盖玉光的行为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盖玉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两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玉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韩 英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人民陪审员 周长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晓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