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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与李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李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真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楠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力诚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