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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长  吴福连审判员  秦方敏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