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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戚浩能、张军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戚浩能,张军杰,周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周世杰。被告:戚浩能。被告:张军杰。被告:周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诉被告戚浩能、张军杰、周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世杰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