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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幼林与史善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幼林,史善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周幼林,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史善定,无固定职业。周幼林与史善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史善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幼林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8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