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家根、孔海青与李家根、孔海青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家根,孔海青,段贤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家根,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孔海青,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段贤跃,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舒城县。再审申请人李家根因与被申请人孔海青、段贤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6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家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余本兵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谈奇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