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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2湖州顾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484-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顾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和盛家园)3栋508室。法定代表人龙兴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A栋A座14V室。法定代表人马宝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20账户存款、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4×××54账户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20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4×××54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