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倩、吴立梅与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梅,王倩,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21号原告吴立梅,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倩,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文汇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谈旭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王全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梅、王倩与被告安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雨花台区西善桥7彩小商品城*幢***室房屋,位于本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