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文德镇东流德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4********。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文德镇东流德村。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及代理人杜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经深入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打架生气。2012年5月,被告回娘家与我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12年5月,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东流德村委会证明予以证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5月分居后至今没有来往,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惠林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