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商业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7375054-0。法定代表人元国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剑慰,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计917元,由原告昆山市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梁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