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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新森与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森,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森(又名王新申)。委托代理人付广柱。委托代理人王会峰。被执行人王志辉。本院在执行王新森申请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辉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志辉长期不在家,无音信且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