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项华东、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华东,王丽华,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华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华。原审被告:章生。上诉人项华东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8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盰眙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盰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项华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盰眙县,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