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执非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根富、张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根富,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遂执非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郑法鑫,系局长。被执行人陈根富,农民。被执行人张丽英,居民。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根富、张丽英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3)丽遂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根富、张丽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0元,被执行人陈根富、张丽英只交纳10000元,余款未按期交费。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2013)丽遂执非字第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遂执非字第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