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世建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592号罪犯陈世建,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9年9月13日止于2020年9月12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