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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军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胜,候杰,曹启尚,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7-2号申请人杨军胜,农民。申请人候杰,农民。申请人曹启尚,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军胜、候杰、曹启尚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