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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月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克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月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克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文,董事长。被告:天津市晟月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克增,男,天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月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克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超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保全费280元,共计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