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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新闻网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12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闻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49-1。法定代表人宣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101,身份证号码:×××5110,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住宅楼××,身份证号码:×××0021,系深圳××集团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中心办公楼第××层××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8。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新闻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闻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动字(2009)第1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出品单位为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片长88分钟,发行范围为国内外。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DVD正版出版物包装及播放过程均显示: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联合出品单位为上海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盛世骄阳公司。2009年12月31日,上海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上海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委托:由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事宜,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反侵权法律事务,授权性质为独占性,含转授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期限自2010年1月至著作权存续期满。2010年1月1日,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委托: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事宜,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期限自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27日止。2010年1月26日,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盛世骄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及海外)独家行使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授权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盛世骄阳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作品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范围为通过以互联传播的音频节目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PTV、V0D、数字电视对应节目形式的业务,以及网站、网吧等局域网范畴,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下载等,但不包括手机视频播放、传统模拟信号或上星电视播放等形式;授权期限3年,自院线首映日28天后起算,暂定2010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2012年4月10日,盛世骄阳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下午,公证员区某、公证员助理罗某以及盛世骄阳公司代理人王某在该公证处音像室内,对王某通过该公证处电脑上互联网,浏览、打印相关网页以及在线点播、观看剧集、电影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勘察,并对“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粤)004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4”、“经营许可证粤B2-20062024”链接页面进行浏览、打印,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现场取得网页打印件62页,并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该公证处对上述录像复制的光碟进行了封存,并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过程显示:连接互联网,登陆http://www.sznews.c0m网址后,进入“深圳新闻网”首页,该首页设置有焦点、深圳、社会、视听、财经、健康、娱乐、论坛等栏目;点击进入“影视”链接的页面,该页面左上角标注“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页面上方设置首页、电视剧、电影、综艺、动漫栏目,并有“多媒体战略合作伙伴-深圳新闻网.土豆网合作站点”标识;在上述页面搜索“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字样的电影,进行点播、观看,所显示的电影内容与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内容一致;播放页面上方标注“深圳新闻网影视频道”,页面下方显示http://v.sznews.c0m/tud0uvide0/Playpages.aspxitemc0de=hFNe2MhLmhY&albumid=51136&channel=22;播放画面两侧显示以“关爱地球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画面、文字;播放完毕后,页面下方显示“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土豆网tud0u.c0m”标识,并标注了网站的经营许可证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等信息。上述“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粤)004号”链接页面显示出版机构为深圳新闻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4”、“经营许可证粤B2-20062024”链接页面显示开办单位为深圳新闻网发展有限公司。庭审中,盛世骄阳公司确认深圳新闻网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申请撤回有关深圳新闻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另查,深圳新闻网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等。再查,涉案(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涉及17部影视作品,公证费共计17000元;盛世骄阳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全部公证费,有关其他作品的诉讼中不再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综合审查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DVD正版出版物、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联合出品单位为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上述联合出品单位授权,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盛世骄阳公司经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了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在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深圳新闻网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公映后,深圳新闻网公司有机会接触到该电影作品。从被控侵权网站标注的网站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信息内容看,可以确认深圳新闻网公司系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的经营者。根据(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记载,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播放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电影内容与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电影内容一致,可以确认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播放了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另据(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控侵权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播放行为是通过“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网站内“深圳新闻网影视频道”实现的,播放页面显示的“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标识、网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信息均指向深圳新闻网公司,该播放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跳转至其他网站。此外,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看,被控侵权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播放过程中显示了“多媒体战略合作伙伴-深圳新闻网.土豆网合作站点”、“土豆网tud0u.c0m”标识。即使深圳新闻网公司与“土豆网tud0u.c0m”经营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互联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在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网站内观看涉案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并不需要跳转至其他网站观看,并不影响“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传播涉案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这一事实的认定。综上,深圳新闻网公司未经盛世骄阳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盛世骄阳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盛世骄阳公司撤回其要求深圳新闻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盛世骄阳公司因深圳新闻网公司侵权遭受损失以及深圳新闻网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盛世骄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深圳新闻网公司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的金额。盛世骄阳公司诉讼请求金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涉案(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涉及17部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其公证费17000元应根据取证影视作品的数量进行分摊,盛世骄阳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深圳新闻网公司承担全部公证费17000元,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新闻网公司深圳新闻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世骄阳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二、驳回盛世骄阳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元(已由盛世骄阳公司预交),由盛世骄阳公司负担1420元,由深圳新闻网公司负担1420元。原审宣判后,深圳新闻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1、原审以涉案视频未显示跳转第三方网站,深圳新闻网从事了“播放”行为为由,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标准应系“提供”,而非“播放”;其次,认定视频信息在哪个网站播放的标准,应当以“网站服务器”为依据认定;最后,本案涉案视频为第三方提供,而上诉人仅提供链接等网络服务,不应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2、本案上诉人在频道网页的显著位置,和播放器的显著位置,均披露了涉案视频的提供方,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被链接网站作为深圳新闻网公司加入诉讼,方能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3、一审法院对于赔偿额的确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于所谓的侵权时间、点击播放次数等应当查清的事实,并没有查清,况且深圳新闻网属于地方性新闻网站,影响较小,其视频的播放点击量也极低,涉案视频早己在各大电视台或视频网站首播,己不属于热门视频。4、况且即便认定深圳新闻网在本案中构成作品的“提供”行为,但因上诉人在本案中仅提供网络服务,没有能力和义务对海量的视频作品进行审查、甄别,在没有以设置榜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也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的规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系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且未依照法定程序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方,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由上诉人与北京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上海全××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北京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据证明:上海全××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其公司独家全权代表,与全国地方性新闻网站进行推广合作。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北京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土豆网与上诉人在深圳新闻网视频站点和频道形式合作建立网络视频子平台。双方合作的视频节目数据源存放在土豆网的服务器上,宣传页面存放在深圳新闻网本地网站服务器上,用户点击播放视频,在浏览器的URL地址应显示为深圳新闻网公司站点的相关地址。深圳新闻网公司从土豆网提供的节目中选取符合自己客户需求的视频内容,嵌入首页和相关栏目中以方便用户浏览。土豆网根据深圳新闻网公司为土豆网视频节目所带来的流量,向深圳新闻网公司支付推广费。双方还对知识产权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另查明,盛世骄阳公司在一审起诉时认为,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行使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行使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上诉人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管理的深圳新闻网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浏览、完整播放等互联网服务,并多处插播广告。为此,被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上诉人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侵权行为;2、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3、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公证费17000元、律师费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由上海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上海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事宜。上海炫××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事宜。广东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及海外)独家行使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在授权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影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网站标注的网站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信息内容,反映上诉人系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的经营者。公证书记载,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播放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电影内容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同名电影内容一致,足以证明被控侵权“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播放了盛世骄阳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2012)粤广白云第4575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控侵权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的播放行为是通过“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网站内“深圳新闻网影视频道”实现的,播放页面显示的“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0m”标识、网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信息均指向深圳新闻网公司,该播放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跳转至其他网站。该事实并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的情形,也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其只是提供链接服务,本院不予采纳。被控侵权电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播放过程中显示了“多媒体战略合作伙伴-深圳新闻网.土豆网合作站点”、“土豆网tud0u.c0m”标识。上诉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反映,土豆网与上诉人在上诉人深圳新闻网视频站点合作建立网络视频子平台,视频宣传页面存放在深圳新闻网本地网站服务器上,深圳新闻网公司从土豆网提供的节目中选取符合自己客户需求的视频内容,嵌入首页和相关栏目中以方便用户浏览,土豆网根据深圳新闻网公司为土豆网视频节目所带来的流量,向深圳新闻网公司支付推广费。足以证明上诉人不是提供链接服务,而是与土豆网共同经营视频网站子平台,上诉人还从节目中选择视频嵌入其首页,上诉人也从播放的视频中获得利益分配。因此,上诉人与土豆网为视频内容的共同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上诉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定性虽不准确,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被上诉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8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叶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思(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