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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端阳退休职工与毛弦自由职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弦自由职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周端阳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毛弦自由职业。申请人周端阳因被申请人毛弦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毛弦价值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端阳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端阳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端阳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债权、投资权益,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周端阳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予以就地查封,并冻结其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