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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黄云雷与倪士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雷,倪士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40号原告:黄云雷。被告:倪士友。委托代理人:吴逢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雷与被告倪士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雷于2013年7月11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云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寿兵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