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祝志国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国,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27号原告祝志国。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郑显平。委托代理人朱俊忠。原告祝志国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3)2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祝志国以诉求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祝志国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辉审 判 员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