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孙伟诉被告张怀清、刘林基及第三人孙天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张怀清,刘林基,孙天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孙伟,男,生于1992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华仁,男,生于1939年9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住镇巴县观音镇大市川村地坝梁小组,系碾子初级中学退休教师,系原告孙伟之父孙天喜义父。(一般代理)被告张怀清,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林基,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8日,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华,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孙天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孙伟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张怀清、刘林基及第三人孙天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经审查,延期审理理由成立,本案可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昊煜审 判 员 陈 萧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