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江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姚泽清、姚泽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泽清,姚泽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386-2号申请人姚泽清,男,生于1955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姚泽光,男,生于1952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业凤,总经理。本院依据(2012)合江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立案办理姚泽清、姚泽光二人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泸渝高速公路L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存款36423元的冻结。二、划拨上述帐户中存款364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