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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33-1号申请人常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XX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等部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0009.63元,其中案款8403.63元,执行费1606元。其他部门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申请人未受偿101596.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