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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北海╳╳物业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北海XX物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北海XX物业发展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北海XX物业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XX提出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北金海苑小区48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尚未具备过户条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176号执行案件予以��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案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