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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礼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德津。 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礼誉(居民身份证号码)提供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沪M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上海兄弟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铝镓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礼誉(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沪M号汽车一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