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效义与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义,杨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李效义,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环亚办公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郭利,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义诉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效义与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玫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丽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