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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效义与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义,杨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李效义,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环亚办公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郭利,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义诉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效义与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玫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丽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