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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侯敬元与赵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敬元,赵丙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87号原告:侯敬元,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丙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敬元诉被告赵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敬元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敬元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