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祥、杨玉兵、董延岷、于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国祥,杨玉兵,董延岷,于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国祥。被告杨玉兵。被告董延岷。被告于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祥、杨玉兵、董延岷、于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