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小明、唐瑞丽与唐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唐瑞丽,唐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杨小明,居民。原告唐瑞丽,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果希青,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万隆商贸中心116号。原告杨小明、唐瑞丽与被告唐山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明、唐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