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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战与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刘战,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慎礼、郑霞,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小埠东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叶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建华、刘春兰,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与被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1元减半收取59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朱翠玮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丽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