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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克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374号罪犯朱克明,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当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克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