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储诚芝、谢金广、谢涛与江兴国、江军、储照权、李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诚芝,谢金广,谢涛,江兴国,江军,储照权,李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储诚芝,女。原告:谢金广,男。原告:谢涛,男。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奉祥,男,汉族,住霍山县衡山镇。被告:江兴国,男。被告:江军,男。被告:储照权,男。被告:李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诚芝、谢金广、谢涛诉被告江兴国、江军、储照权、李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诚芝、谢金广、谢涛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诚芝、谢金广、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