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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庹卫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庹卫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344号罪犯庹卫星,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庹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庹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庹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由于其系累犯,首减应扣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庹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卫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