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宋正勇与高土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勇,高土林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宋正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土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某某、高某某,洋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勇诉被告高土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勇于2013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宋正勇承担。审 判 员 马忠成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立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红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