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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松与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座****号房。被执行人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路88号平和堂商厦2309室。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111228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字第8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周辉跃执 行 员  周洪波执 行 员  袁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