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行审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姚市卫生局,王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余行审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永润。被执行人王冰洁。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卫生局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浙余卫医罚(201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3月14日,王冰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内科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冰洁处以:一、没收听诊器一副、药品一袋;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卫生局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催告又不全额履行缴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卫生局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卫生局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浙余卫医罚(201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平君审判员 蒋秀芬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