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与张新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张新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张书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曾燕梅,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是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的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新献,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诉被告张新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瑞祥锦纶厂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夏重彬代理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冼松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