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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杜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艳,陈龙,徐伟,徐勤荣,李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辉,郯城信用社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杜艳,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陈龙,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徐伟,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徐勤荣,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李会军,男,1978年10月13日生,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