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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培希与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希,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朱培希,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科三。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均美。申请执行人朱培希与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437号,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332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