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某某、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杜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冬花,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勇,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75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2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3)杜朔征决字第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被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其生育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杜朔征决字第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啸伟审判员 丁忆春审判员 刘新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